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摘要】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0号)
【摘要】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有作出处理的,海关执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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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行终15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行终150号
【裁判摘要】海关执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的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可予以没收,不以犯罪分子对该运输工具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做出行政处理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0号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有做出处理的,海关执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海关执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的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可予以没收,不以犯罪分子对该运输工具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本案中,已生效的(2013)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上诉人郑某某等人分别于2012年5月11日、5月15日、5月25日实施走私油品行为。厦门海关根据郑某某所指挥驾驶的“闽连渔运XX"号船在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闽连渔运XX"号船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郑某某主张没收走私运输工具必须以走私犯罪分子对运输工具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涉案“闽连渔运XX"号船是其向第三人林某、何某租赁而来,不能予以没收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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