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实施,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摘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摘要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

摘要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0]735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由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该项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

摘要2:【注解】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