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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铁路法》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2.将第三条修改为: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编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3年10月11日 法发〔1993〕28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杨××、侯××与中国××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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