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1期(总49期)】
【摘要】由于质押仅能使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未形成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票面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设定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注解】该案裁判观点是法院早期对新类型的票据纠纷案件如何审理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当以《票据法规定》第52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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