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拆借资金,一般应认定有效——企业之间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方亦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一般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摘要1:【实务要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方亦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且不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96号《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及其利息保护——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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