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长期扣留机动车而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交警队扣留涉嫌违法车辆后,既不积极调查核实车辆相关来历证明,又长期扣留机动车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摘要1:【实务要点】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能长期扣留而不处理,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交警队扣留涉嫌违法车辆后,既不积极调查核实车辆相关来历证明,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5号《刘××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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