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7年度《人民司法》司法信箱中执行工作问与答集锦

摘要1:1 乙法院能否对甲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进行查封?
2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3 人民法院执行村集体财产是否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4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5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6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7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8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恢复执行?
9 旅行社被吊销、注销经营资格后,法院能否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0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11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2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
13 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14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能否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擅自履行为由裁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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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摘要1:【要旨】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时可以分为可替代行为的履行以及不可替代行为的履行。对于前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自行或者指派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方法而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比如命令被执行人拆除妨碍通行的障碍物而被执行人拒不拆除时,人民法院即可指派第三人予以拆除,由被执行人负担拆除的费用。而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履行,比如命某画家完成绘画合同等,则因其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只能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生效判决虽然确定乙企业变更名称,但变更为何种名称,则只能由乙企业自己决定,他人不可代替。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对乙企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不能直接裁定变更乙企业的名称。
【提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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