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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年1月19日 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摘要】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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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行初字第6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摘要】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依法有权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原告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爱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均在被告辖区内核准登记,原告申请登记在前,第三人申请登记在后。原告属综合类别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不能体现行业特征,其经营范围则是经过被告核准确定的。为此,综合类别企业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应在其经营范围的行业领域内得到保护。第三人上海爱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企业在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范围中应属同行业。两者字号均为爱建,组织形式虽有差别,但在房地产业的领域中容易使公众造成误解,由此构成近似。被告核准登记第三人企业名称为上海爱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核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系对第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利害关系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内,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摘要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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