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摘要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3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企业名称权被侵害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亦可以就该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法规赋予了当事人在发生名称权侵权纠纷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当企业名称权被侵害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亦可以就该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以其名称权被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摘要2:【解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