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第十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3日)修改
【备注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失效】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备注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 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修改。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