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财产清偿债务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摘要1:【要旨】B公司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B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资产转让给C公司,以C公司承担B公司等额债务为对价,损害了包括A公司在内的其他B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B公司转让资产后,其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已进入破产程序,而C公司选择清偿B公司部分债务的做法明显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且其承接的债务中还有不属于B公司的债务,因A公司的债权低于C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的对价部分和为案外人承担的债务部分,故C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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