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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5号

摘要1:——企业法人联合体的担保行为无效
【本案要旨】企业集团只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作为担保主体的资格。如果其出具最高额保证,则违反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企业法人联合体的担保行为无效
【摘要】企业集团只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作为担保主体的资格。如果其出具最高额保证,则违反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解读】企业集团属于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