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保证并存时的裁判规则

摘要1:1.债权人有权依合同和法律规定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抵押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并存时处理原则
3.抵押物未经登记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
4.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债权人部分放弃保证债权不影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摘要2

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摘要1:【要旨】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在保证合同有效前提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时,如果该“物保无效或被撤销”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了误导,应具体衡量“误导”的程度及保证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减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及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另一法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与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常州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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