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效力及其合理性之分析

摘要1:【内容提要】所谓“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以债作股”,就是指股东以公司的债权抵缴股款,其实质就是指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 可见“债权出资”与“以债作股”在公司法学理中是相互通用的两个术语,其意均系指投资人以债权替代现金注资,抵缴股款。在我国,关于债权出资的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而有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亦相当模糊,并且与法律规定多有冲突。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投资人以债权出资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并似有燎原之势,与立法出现了较严重的背离现象。债权出资的效力问题,已经成为投资人选择出资形式、法院裁判案件、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商业登记管理、立法机构修订立法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我国公司法必须予以正视的重大法律问题,亟待明定。探究债权出资的效力,无疑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