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鉴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鉴定活动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摘要2:【注解1】以下情形不宜启动工程鉴定程序——(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结算;(2)当事人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协议,该结算协议已经不能代表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
【注解2】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付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质量鉴定的;(3)建设工程已竣工未进行验收但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证的;(4)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质量问题的。
【注解3】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解4】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备注5】《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注解6】双方均不同意鉴定可经双方同意由专业调解委员会勘验、评估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13209号
【注解7】当事人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又对鉴定范围外申请鉴定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允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50号
【注解8】原设计单位未参与的工程质量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9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摘要】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摘要2:无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摘要2: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
司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20年6月5日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3民终183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3民终18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上诉称“郧县价格认定中心并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故本案不属于必须由司法鉴定人才能进行的鉴定。

摘要2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0民终208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0民终2083号
【裁判摘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又是关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方盛询证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系关于价格评估方面的鉴定,并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摘要2

简法|价格评估是否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摘要1:解答:价格评估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调整范围,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价格认定规定。

摘要2:【解读】价格评估属于鉴定范畴但不属于司法鉴定调整范围,价格评估中心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且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2001年2月2日 司复〔2001〕1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第0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于实际从事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所确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登记,但应从严掌握。

司法部关于推迟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司发通[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0年8月14日,我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原定两部令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服从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大局,同时,考虑到有关两部令的配套规章正在抓紧制订中,经研究,决定将两部令的具体执行日期推迟到2001年1月1日。
  特此通知。

摘要2: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
司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20年6月5日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06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068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该案涉及房地产评估,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制的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范畴。......综上,该院对华天通公司出具的2017年《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采信。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15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及司法部发布的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等四种。除此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并不属于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对于涉案海域的养殖损失的鉴定评估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情形,故对本案所涉海域的养殖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非必须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
【裁判要旨】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鉴定意见不因此无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虽然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确实同时在两家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仅从该鉴定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鉴定人在多家鉴定机构从业所作鉴定意见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鉴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2)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鉴定意见并不因此无效。

摘要2

【笔记】鉴定机构是否均需进行司法行政登记管理?

摘要1:解读:(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范围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上述四类鉴定外的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不要求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摘要2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9]604号)

摘要2:【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2015年,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至此,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2)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3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富和公司上诉还主张,本案鉴定人未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备鉴定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类型作出规定,其中未包括工程造价类鉴定。本案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符合法律规定,富和公司关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从业事项?|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关于建业公司及其鉴定人鉴定资质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术语2.0.5条对鉴定机构定义为: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6]68号)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根据上述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湖南省司法厅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2017年度)》系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的行为,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建业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具备鉴定资质。中关村公司关于建业公司的司法鉴定资格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司法鉴定人选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18民初85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除需要检测实验室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认可,司法鉴定文书应包含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也因该要求被废止而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涉及建筑相关专业知识,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原告遂向本院提出了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建工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经过现场勘验并通过专业核算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针对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执业证书,且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问题,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出的《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废止《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鉴定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即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除需要检测实验室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认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包含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也因该要求被废止而不再执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重庆建工检测中心是列入重庆地区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且该中心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备主体结构工程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本院依法将专业问题委托该中心鉴定,符合法定程序,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对被告关于重庆建工检测中心鉴定资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青01民终7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案涉工程系隆丰公司开发建设的南门大世界隆丰国际大厦项目窗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案涉工程涉及隆丰国际大厦项目断桥铝合金隔热窗、防火窗的购买、施工安装,与房屋建筑不可分离,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完成,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活动。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玻璃窗的制作及安装,综合单价的构成,依据案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以及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责任等条款,在合同中多处表述工程承包、监理、总包单位等,内容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整范畴,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有显著区别,故本案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2】本院认为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苏州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意见,作出了防火窗和断桥铝合金玻璃窗均需更换的造价,但苏州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意见书本身存在程序错误,根据其对新世纪公司就质量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答复来看,其不具备本案质量鉴定的技术能力,案涉质量鉴定中的实验检测并非由其独立完成,而是通过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完成。该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十条规定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因此苏州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中有关断桥铝合金窗四性、钢化玻璃的碎片、表面应力的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不具有可采性,也导致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造价鉴定意见依据错误,即其作出断桥铝合金窗玻璃全部更换的造价鉴定意见错误。

摘要2

【笔记】鉴定机构能否将实验检测项目委托第三方完成?

摘要1:解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第3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2)鉴定机构本身没有检测实验室而委托第三方完成实验检测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28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字,当事人又无提出补正请求的,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两份结算审核报告,均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章。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儋州双联公司的申请,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理据充分。海南三建公司虽主张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签名、盖章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可以进行补正,但该公司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补正请求。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