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修订】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备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摘要1: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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