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并不因此无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属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不得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摘要1:【要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属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案例】《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摘要2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摘要1:【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解读】《公司法》第16条及第121条规定的性质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