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无效、撤销诉讼之实务研究

摘要1: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可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根据“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原则作出决议,该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但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如有瑕疵,其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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