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有权增补董事”的约定无效

摘要1:【要旨】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行使,而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章程第十条却将此项职权赋予董事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该章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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