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诉讼问题研究

摘要1: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关,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其作出的决议关乎股东的切身利益,因而,股东不得不关注其效力。就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来讲,对于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都有一定的要求,但现行公司法却在某些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上,仅规定了通知程序,但在通知人、通知方式及召集事由等方面没有体现。本文提出,召集人应为通知人,通知方式可结合章程规定及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采报纸、网络的方式。另外在决议的表决上,现行立法仅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采多数决原则,但没有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持股数额总数。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实证的角度,以案例的形式,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对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共约57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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