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435号 2003年4月21日)
【摘要】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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