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审查范围及原则

摘要1:【目录】1.公证债权文书的基础事实不属于法院实体审查范围;;2.诉请范围超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应予受理;3.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无禁止诉讼的效力;4.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不能重复起诉;5.公证债权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的债权不得再次起诉;6.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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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

摘要1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只要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并已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书,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签发执行证书时并不要求必须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到场接受审查。只要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并已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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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合法的实体性审查

摘要1:1 无债务人明确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公证债权书效力
2 对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可一并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3 基于不合法的流质条款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不予执行
4 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
5 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权文书只需做形式审查
6 法院对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但内容外的诉讼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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