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484号)
【摘要】
  一、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签手续的,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摘要2:【失效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民终1318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劳动者要求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其劳动合同期限确有依据;(2)公司应在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写明劳动者工作岗位经历;(3)离职证明不得添注离职原因等信息(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难以认定该内容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但在劳动者有异议情况下公司宜不写入相关内容为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欧图公司在余×离职后虽向其出具交付了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余×对该证明内容持有异议,主张欧图公司未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所写工作岗位有误且所使用英文未经翻译、对其实际入职时间所述不当、附加写入一项非法定的缺乏事实依据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分析如下: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已查明事实,余×于2014年3月28日方首次与欧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自2014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余×系通过外服公司派遣至欧图公司工作,对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内容之规定,余×要求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其劳动合同期限,确有依据。关于工作岗位,欧图公司就余×原所处质量控制主管岗位已撤销、余×的职位变更为高级质量控制员之主张提供了2020年6月18日董事会决议、2020年7月29日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佐证,余×虽对此持有异议,但依据2020年9月7日余×申请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岗位之请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对该请求不予受理等事实以及余×有关其在恢复劳动关系后的工作内容存在变化之自述,实难认定余×自2020年8月3日起仍从事质量控制主管工作。余×主张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始终为质量控制主管,要求欧图公司仅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岗位出具离职证明,缺乏事实依据。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法定内容之设置看,相关证明除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之终结外,亦有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专业技能之功用。虽然余×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未从事质量控制主管岗位工作,但从余×在欧图公司处的工作经历看,其长期担任质量控制主管,在2021年12月31日离职前调岗至高级质量控制员岗位仅一年余,

摘要2:(续)如欧图公司仅在离职证明中列明余×离职前工作岗位,显难以全面反映余×的实际工作经验、岗位工作能力。同时,欧图公司本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我国通用文字亦为规范汉字,在余×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欧图公司仅以英文名称列明余雷岗位,亦有不妥。故,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欧图公司应在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以规范汉字写明余×包括质量控制主管在内的工作岗位经历。关于余×在欧图公司处的入职时间,依据余雷所述的2000年10月1日前后之工作单位及在案证据,实难认定余×所称的1995年8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工作经历属于离职证明应写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范畴,故对余×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余×对离职证明中所载“由于业务整合的原因经公司决定停止部门所有业务”之异议,欧图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难以认定该内容对余×产生不利影响,但结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实际用途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有关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规定,在余×有异议情况下,欧图公司宜不写入相关内容为妥。
【解读1】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欧图公司向余×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2.欧图公司向余×支付延误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对余雷重新就业权益的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从离职当日起至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履行日每月33,000元。
【解读2】二审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出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笔记】离职证明能否写明离职原因等信息?

摘要1:解读:(1)离职原因并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的离职证明法定内容;(2)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2款至规定,除非劳动者要求,离职证明不得添注离职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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