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摘要1: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1991年9月12日 司公通字〔199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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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摘要1:【裁判摘要】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摘要2:【摘要】《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陈某某与某某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案——依据遗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摘要1:【观点摘要】房屋登记部门对于申请人依据遗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登记确权的条件不应超越《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房屋登记部门却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该行为超越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未经出示遗嘱公证书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将同本案一样越来越多地被法院司法审查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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