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 银发(1993)356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关于废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关于废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3〕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2号)
【摘要】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冻结的存款如果是计息账户的,在被冻结期间,银行仍付给其利息,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减除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已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