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
【摘要】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