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0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03号
【裁判要旨】矿业权设立在先,其他物权设立在后的,在后物权的行使不得以压覆或者其他形式妨碍在先矿业权的行使。在后物权人的输变电线路与矿区不存在空间上的重叠,不属于矿床“压覆”,但以妨碍开采报爆作业形式侵害了在先矿业权。矿业权人请求在后物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以确有必要为限;矿业权人请求在后物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举证证明损害确已发生,且该损害系因侵权行为导致;在尚未实际开采、经营的情况下,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利润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终4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终45号
【裁判摘要】探矿权的市场价值为探矿权价值,即本案应进行探矿权价值鉴定,本案鉴定机构使用成本效用法对探矿权价值进行鉴定,该方法中的效用系数已经内化了相关投入的实际效用,在探矿权价值之外另行计算相关投入为重复计算,该问题也可以从涉案探矿权两次高度同质性的鉴定或评估中得到印证。涉案的同一探矿权先后因为西气东输工程和沪昆铁路两个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而被两次压覆,因西气东输工程压覆,湘华信矿评字[2012]04号探矿权评估报告对于涉案的椒岭铝土矿探矿权评估价值为959.68万元,因沪昆铁路的压覆,赣中磊司法鉴定中心【2015】资鉴字第0050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探矿权价值为858.04万元(加上西气东输已压覆扣除部分15.55万元为873.59万元,),两者数额非常接近,不同的是赣中磊司法鉴定中心【2015】资鉴字第0050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除开探矿权价值外另行计算了房屋建筑物等相关投入,本案探矿权人对于西气东输工程中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并无异议且已经实际获得补偿款,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机构鉴定的对象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摘要2:【解读】因公共利益需要压覆探矿权,且压覆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探矿权人达成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的,该压覆行为不宜定性为侵权。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沪昆公司的压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矿业权的行使与矿区占地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高度关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必造成一定影响,关于矿床压覆中所涉矿业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调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均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主要流程包括如下五个步骤:1.建设项目选址前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程序;4.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本案中,2009年4月14日,丰广公司出具《关于〈杭州至长沙(江西××铁路工程项目〉压覆我公司广丰县椒岭铝土矿普查探矿权的说明》中表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我公司赞同并恳请实地评估补偿我公司前期开路、探矿、征用及租用土地补偿金、办证等费用支出。”该说明明确表示同意压覆涉案椒岭铝土矿普查探矿权,2009年9月21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杭州至长沙(江西××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批复》,对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筹备组委托江西省地质工程公司完成的《杭州至长沙(江西××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出了同意压覆的批复,亦即涉案探矿权的压覆经过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探矿权人达成了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只是双方对于具体的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因此成讼,且涉案探矿权系通过申请在先即无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取得并未支付价款,本案探矿权压覆的原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涉案探矿权的压覆经过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探矿权人达成了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因此本案的压覆行为不宜定性为侵权。

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要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要矿产资源)或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非重要矿资源)审查、出具,由国土资源部批准(重要矿产资源)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重要矿产资源)。此条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因压覆矿产资源发生,导致当事人停产遭受损失,并非从事建设项目开发前确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因此,对涉及的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并无适用上述规定的法定要求,非国家国土地资源主管机关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有效。

摘要2:【解读】《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而压覆发生之后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以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