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摘要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可以依法中断、中止和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理论上一般认为,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例外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这两个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对某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保护,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歧义。为了在审判中准确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2000年6月21日经济庭庭务会集中研究了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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