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无具体执行内容能否申请执行

摘要1: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执行标的即被告王大文应将其租用康且的土地返还原告李健荣;另一种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原因在于判决主文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本案是确认之诉,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判决只是确认合同有效,判决主文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标的的明确性,因此这类案件不符合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在立案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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