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市首起!一女子恶意缠讼遭司法惩戒被罚3 000元

摘要1:恶意缠讼|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仍然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或无效益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耗,此行为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也就是恶意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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