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的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所提异议应驳回

摘要1发回重审案件的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所提异议应驳回——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
【要旨】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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