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

摘要1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
【摘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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