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逾期付款并不因对方接受而免除违约责任

摘要1:一方迟延付款,对方接受,应否视为“双方当事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履行期限”,从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逾期付款并不因对方接受而免除违约责任
【要旨】股权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不因其接受逾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行为而消灭。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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