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
【要点提示】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08)二中刑初字第01184号(2008年7月1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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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处理——北京高院改判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摘要1:【裁判要旨】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案号】(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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