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诉上海×××钢材有限公司、薛××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摘要1:【问题】外国人继承内资企业股权,成为其股东是否需要经过外商投资部门审批?
【提示】外国自然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无需审批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另作约定的情况下,上诉人金军、金杰妮合法继承了原股东金非持有的股权,即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获得股东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至于金军、金杰妮以外籍华人身份登记为内资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取得我国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判断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是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已人外国籍的华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该公司出资来源地,该内资公司不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案中,两上诉人作为德国籍华人继承维克德公司股权,未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在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需先行办理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因此,被告维克德公司应当为两上诉人金军、金杰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裁判观点】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摘要2:【关联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