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解读

摘要1: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全方位对商品房交易行为引发的各类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被社会广为关注的虚假广告、定金圈套、一房数卖、惩罚性赔偿、房屋面积缩水、逾期办证等焦点问题的认定处理予以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和建立维护市场诚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解释》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解释》有关规定的理解因主客观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其中逾期办证的问题尤为凸显。本文将结合对《解释》第18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的责任认定与处理问题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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