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3民终2636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3民终2636号
【裁判摘要】本案案涉工程系由建工集团总承包,其分公司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将施工劳务分包给荣乐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应对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荣乐公司负直接责任。经怀远县人社局查实,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该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原安徽水利公司怀远县健康花园项目部于2019年2月17日前代为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389700元。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建工集团及其分公司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和分包企业荣乐公司均应依法对此承担给付责任。荣乐公司上诉称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迟延支付工程,存在违约,其与相关班组之间的结算未完成,并存在多支付费用的情形。经查,此辩解理由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无涉,即使存在荣乐公司辩称的情形,荣乐公司可通过诉讼,与相关方解决争议,但不能作为免除荣乐公司法定直接责任的事由。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与荣乐公司约定“荣乐公司若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徽水利公司一分公司有权代扣代发"。2019年2月15日,原安徽水利公司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360000元,于约有据。

摘要2:【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皖民申4582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此,建工集团应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荣乐公司负直接责任。建工集团根据怀远县人社局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笔记】施工总承包人能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摘要1:解读:(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2)施工总承包人企业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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