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摘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摘要2:【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旧)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