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
【摘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99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99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因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明确了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闽09行初90号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对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标的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而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申请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陈某某与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6850号
【摘要2】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复函》的规定,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莆田市政府驳回陈××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