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2002年3月26日 国法函[2002]32号)
【摘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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