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摘要】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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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6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66号
【裁判摘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遂溪县政府已分别向陈某某、南海公司及广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该两宗土地相邻且界限明确。根据国土资源部上述复函的规定,陈某某超出受让土地的范围对其433号证之外的相邻土地主张使用权,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范畴。原判决认为本案属土地权属争议,并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认的指引,存有不妥,但不影响本案撤销湛江市政府复议决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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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18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180号
【裁判摘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所申请登记土地,已于2007年5月11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颁发东阳市集用(2007)第32—4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上诉人。至此,上诉人案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并不涉及案涉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一审判决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且权属争议未能解决的情况",并以此为由作出相应判决不当。

摘要2:【解读】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