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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摘要1: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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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摘要1: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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