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1991年12月12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