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摘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摘要2:【解读】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
(1)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征税款;
(2)不进行纳税申报: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