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摘要2:【部分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九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废止

简法|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业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摘要1: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之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可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摘要2

【笔记】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以及抵扣进项税额?

摘要1:解读:(1)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我国增值税征收实行“以票控税”,即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以进项税额冲抵销项税额,且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才能抵扣;(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0条规定,增值税税扣税凭证认证、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为开具之日起360日;(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改为省税务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三条),认证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0条)。

摘要2:【注解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备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7修正)》第2条规定的6种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备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0条规定360日)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注解2】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