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摘要】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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