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摘要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

摘要2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20行终12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亦为行政行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换言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了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的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虽然这两项监督管理职能并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亦为行政行为。史××作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机关不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定职责提起的诉讼,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1)产权界定是指明确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归属的行为;(2)产权纠纷是指对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归属均有主张的双方主体之间的纠纷——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第四款“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可知,产权界定是指明确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归属的行为,而产权纠纷是指对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归属均有主张的双方主体之间的纠纷。本案中,根据财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财盛公司由实投总公司100%持股,而实投总公司是中山市财政局出资成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因此,财盛公司应属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因此,史××申请市国资委确认财盛公司的股权实际为其所有,即涉及财盛公司的股权是否为国有资产的认定。史××的该请求只是要求对于财盛公司的股权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并没有涉及与另一单位或个人之间产生关于该股权归属的产权纠纷,因此,该请求应属产权界定的范畴,属于市国资委的法定职责范围,市国资委的涉案复函未出具产权界定意见,仅以市国资委不具有职权予以答复,属于对史××请求的识别错误。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