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的复函([1998]执他字第15号 1998年11月12日)
【要旨】地方性法规关于6个月查封期限的规定,因与司法解释相抵触而不能适用。
【摘要】该案诉讼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争议财产的房产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期间将该查封的财产转移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此应适用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与我院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21条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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