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恶意串通、操控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同错岂可不同罚?

摘要1:【法律要点】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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