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

摘要1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1996年10月7日 地函298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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